【日本核污水知多啲】如因食物安全命令「受屈」可上訴及申請補償 一文解釋執行程序
發布時間: 2023/08/23 22:48
最後更新: 2023/08/24 13:03
食環署署長按法例授權發出《食物安全命令》,並於今日刊登憲報,禁止日本10都縣的水產食品進口本港,並於周日凌晨零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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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安全命令設有實務守則。除了今次禁止在該命令指明的期間內進口任何食物、以及供應任何食物。食環署亦可指示將任何食物查封、隔離、銷毀或 以其他方式處置、禁止在該命令指明的期間內進行關任何食物的活動、或准許在該期間內按照該命令指明的條件,進行該等活動。
可禁止出口特定工廠或該批次的食品 如已進口本港可禁止供應
守則列明,當局可能只會禁止進口該工廠或該批次的食品,而非整個出口國家∕地方的所有相關食品。如問題食物已進口香港,又或有關食物是本地生產或製造,署長會考慮作出食物安全命令,以禁止供應。署長可基於多個因素,例如其後的化驗結果及專業判斷,撤銷食物安全命令,或修改命令的期限∕食物的處置方式等。
署長一旦作出禁止進口令,食品進口商須即時停止把有關食品進口香港。如有關食品在禁止進口令生效期間進口香港,食環署可禁止其進口,加上標記和印記,或檢取該批食品。食環署亦可視乎情況,按個別個案作出特別安排,批准該批食品以原本的運輸媒體退回原產國家∕原產地,或指令該批食品運往指定地點暫時存放一段指定時間,然後再出口到原產國家∕原產地或其他獲食環署接納的地方。在某些情況下,管有該批食品的人可考慮放棄有關食品,交由食環署處置。
如因命令受屈可申請上訴 需証兩大條件才可獲補償
凡受食物安全命令約束的人士,如因該命令而感到受屈,可在開始受該命令約束後28天內,向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為保障市民的健康,除非署長另有決定,否則向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並不會令有關命令暫緩執行。 申索數額如不超過小額錢債審裁處的最高司法管轄權,可向該審裁處提出申索;或不論申索數額為何 ,均可向區域法院提出申索。有關補償可作為政府所欠的民事債項追討 ,款額必須為就該個案的整體情況而言屬公正和公平者。
受食物安全命令約束的人士如為遵從食物安全命令的直接後果而引致損失,可就以下損失申請補償:
(a) 該命令所針對的食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而該食物已遭銷毀 或已以其他方式處置;不再適宜供人食用;或已貶值。所作之補償不得超過有關食物的市值;
(b) 實際和直接招致的費用或開支。有關補償不得超過所招致的 費用或開支的實際款額。
有關人士必須證明以下情況,方有權獲得補償
(a) 署長在作出或更改有關命令時,沒有合理理由如此行事
(b) 該人蒙受有關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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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展棋